:::

輔導室

公告 蔡松勳 - 輔導室 | 2015-03-09 | 人氣:1025
2015生命教育工作坊春季班2 《幸福十課》 序 日期 課  程  名  稱 1 3/7 教育是人類升沉的樞紐 2 3/14 教師是最好的職業 3 3/28 人生三部曲...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蔡松勳 - 輔導室 | 2015-03-06 | 人氣:783
一、依據「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彰化縣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同心圓推動要點」辦理。 二、研習時間:104年03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時至上午12時10分。 三、研習地點:和美鎮公所4樓禮堂。 四、報名方式:參加研習人員請自行至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報名(網址:https://lifelonglearn.dgpa.gov.tw/)。 五、研習認證方式:全程參加者認證2小時研習時數。 六、協辦單位:彰化縣美西人事同心圓、人事處創意團隊。  
公告 蔡松勳 - 輔導室 | 2015-03-05 | 人氣:856
請貴園依研習活動計畫規定,鼓勵適當人員參與。請轉知參訓教師逕至特殊教育通報網(http://www.set.edu.tw/)教師研習報名,本府同意全程參與者依各場次實際課程核發研習時數2小時,並採認為教保專業研習時數。研習事宜聯絡人: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學前行政組巫敏綾老師(電話:04-7273173分機542)。 四、為響應環保政策,請參加學員自備環保杯。  
公告 蔡松勳 - 輔導室 | 2015-02-24 | 人氣:1001
通報表類別說明如下: (一)兒少保案件:指未滿18歲之兒童與少年遭受身心虐待、遺棄、疏忽或性騷擾等案件,教育人員知悉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社政單位通報。 (二)高風險案件:指未滿18歲之兒童與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教育人員知悉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社政單位通報。 (三)性侵案件:泛指任何年齡層民眾遭受性侵害或性猥褻犯罪案件。 (四)家暴案件:指年滿18歲以上者,遭受家庭中成員施以肢體或精神暴力(含學童之父母或其他成年親屬間暴力),教育人員知悉後應依「家庭暴... 觀看完整文章
蔡松勳 - 輔導室 | 2015-01-23 | 人氣:1026
依據該局函文說明二,該家長會自辦課後社團所聘請之教練既非屬學校聘用之社團指導教練,亦非學校聘用之職員、工友,則該人員性侵害學生,自應由學校依法通報後,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司法途徑處理。 三、復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之規定,學校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該規定係課予場所(學校)主人之防治責任,請加強督導所屬學校確依法律之規定辦理。 類此家長會借用學校場地自辦活動之指導人員,建議學校向家長會宣導,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4項規定,先予查核該等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以落實保護學童安全。
公告 蔡松勳 - 輔導室 | 2015-01-20 | 人氣:930
每年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除了委託該社製作、刊登52期專刊外,從民國93年起,也規劃出版不同主題的「特殊教育手冊」供免費索取,並將完整手冊內容以PDF檔案形式,建置於該社網站「特殊教育」專區(http://www.mdnkids.com/specialeducation/),供讀者下載和運用。2014年特殊教育手冊以「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為專題,集結教學策略和教養方法等文章,提供需要的家長和教師教養教學參考。  
公告 蔡松勳 - 輔導室 | 2015-01-12 | 人氣:99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2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92989號函辦理。 二、如運用旨揭紙本表單通報,請如實填寫完成後,逕傳真至本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傳真:7263137);或可於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網站進行通報,惟老人保護事件網路通報部分,因該通報系統修正作業預定於104年1月底完成,爰網路通報自104年2月1日起適用。有關104年1月1日至31日間之家庭暴力事件及老人保護事件通報方式如下: (一)家庭暴力事件:學校責任通報人員可逕於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系統(https://ecare.mohw.gov.tw/#)進行網路通報;該事件係指18歲以上親密關係暴力,直...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蔡松勳 - 輔導室 | 2014-12-04 | 人氣:998
一、依據103年11月28日特中字第1031700104號函辦理。 二、研習資訊:103年12月19日(星期五)假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至善館二樓視聽教室舉辦,相關課程內容及時間安排請參閱附件說明。 三、參加研習人員憑公文享有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停車優惠(每輛汽車新台幣60元/次)。  
公告 蔡松勳 - 輔導室 | 2014-12-04 | 人氣:915
本案所涉性平法相關條文,說明如下: (一)第2條第7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係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二)第21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第36條第3項第1款: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觀看完整文章
RSS https://www.tkes.chc.edu.tw/xoop/modules/tadnews/rss.php?ncsn=6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