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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松勳 - 輔導室 | 2014-12-04 | 人氣:917

本案所涉性平法相關條文,說明如下:
(一)第2條第7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係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二)第21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第36條第3項第1款: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爰依據上開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未依法律規定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應由核准學校設立之主管機關予以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第1款裁罰;惟本事件當事人身分不符性平法第2條第7款之規定,非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自無須依性平法予以裁罰。
四、又通報之時點係基於「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並無來文所指以事後調查結果認定之疑義,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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