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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麗 - 輔導室 | 2018-05-18 | 人氣:481

說明:   

一、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二、  為配合前述法規規定,教育部特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編輯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手冊資料,並於107年3月出版,提供學校人員參考運用。 

三、  本案手冊檔案較大,請貴校人員自行登入網站(http://bit.ly/2Kk5mSt)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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